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樊熹月)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購物作為一種新型消費方式,越來越受到大眾消費的青睞。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件,逐漸成為網購的延伸,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10月25日,桑植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僅歷時十五天成功調解一起通過微信買賣輪胎引發的糾紛。
2021年3月3日,梁某通過微信成功添加經營補胎生意的桑植籍谷某為好友,聲稱其在廣東做輪胎批發生意,以后店里缺轎車輪胎的型號都可以咨詢他。2023年6月20日,谷某微信聯系梁某后以4270元的價格購買了四只全新倍耐力牌“255/40R20”型號的普通轎車輪胎,物流配送到貨后谷某將貨款付至梁某指定的銀行賬戶。谷某在裝配過程中發現四只輪胎是使用過被貼上新標簽的翻新輪胎,與梁某多次微信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該案于2023年10月10日受理。谷某在民事起訴狀中未列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具體住址,僅有梁某的姓名(此姓名系原告從物流單上摘寫的寄件人姓名),同時還提交了調查被告身份信息、財產狀況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等。承辦法官葉光雙通過谷某提供的梁某手機號碼多次聯系,均被掛斷,案件陷入僵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規定,本案可以無明確被告裁定駁回谷某的起訴,但考慮到該案一旦被駁回,谷某受損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未從根本上解決糾紛,無法達到案結事了。考慮再三后,葉光雙法官從收取輪胎貨款的銀行賬戶入手,使用司法查詢初步固定梁某的身份號碼,后通過桑植縣公安局跨區域偵查協作系統與梁某戶籍登記的住所地派出所取得聯系,從而準確掌握了梁某的全部身份信息,并根據谷某的保全申請成功凍結梁某的部分銀行存款。接下來按梁某戶籍登記的住所地郵寄應訴材料時,因無法聯系梁某材料被退回。10月25日,葉光雙法官向梁某連發多條短信,向其亮明身份、說明采取的司法措施、釋明相應法律后果等,梁某于當天主動聯系承辦法官,稱愿意與谷某協商。葉光雙法官帶領審判團隊立馬前往谷某居住地,經過一個多小時的電話、微信溝通,雙方達成梁某向谷某全額退還貨款并給予一定經濟賠償的調解方案,錢款亦使用微信即時支付到位,谷某提出解除凍結梁某銀行存款的申請。至此,雙方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謹防微信消費風險,切勿輕信商家宣傳。微信貨物買賣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極大風險,選購商品時盡量從正規平臺購買。購買時要注意核實商品質量,準確了解商品重要信息,如出廠商、合格證等,核實對方身份,盡量通過文字溝通,不要貪圖一時便宜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損。消費者如果發現上當受騙,要及時保存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相關證據,避免訴訟時舉證不能的風險。商家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信經營理念,確保商品質量,不可一味追求盈利而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責編:蔣文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